旅行業約款
招募型規劃旅遊部門
第一章 總則
(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公司與旅客簽訂之招攬型企劃旅遊相關契約(以下稱「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依本約款之規定辦理。本約款未規定之事項,依法令或一般公認之慣例辦理。
2 本公司在不違反法令且不損害旅客利益之範圍內以書面訂立特別約定時,不受前項規定限制,該特別約定優先適用。
(用語定義)
第二條 本約款所稱「招攬型企劃旅遊」,係指本公司為招攬旅客而事先擬定旅遊目的地及行程、旅客可獲得之運輸或住宿服務內容,以及旅客應向本公司支付之旅遊費用金額等旅遊相關計畫,並據此實施之旅遊。
2 本約款所稱「國內旅遊」,係指僅限於本國境內之旅遊;「海外旅遊」係指國內旅遊以外之旅遊。
3 本部分所稱「通訊契約」,係指本公司與本公司或代理本公司銷售招攬型企劃旅遊之公司所合作之信用卡公司(以下稱「合作公司」)之持卡會員,透過電話、郵寄、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通訊方式提出申請而簽訂之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該契約內容為:旅客事先同意本公司對旅客就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所產生之旅遊費用等相關債權或債務,於該債權或債務應履行之日後,依另行規定之合作公司持卡會員規約進行結算,且該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之旅遊費用等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後段、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方式支付。
4 本約款所稱「信用卡使用日」,係指旅客或本公司應履行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所定旅遊費用等之支付或退款義務之日。
(旅遊契約內容)
第三條 本公司於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中,承諾依本公司制定之旅遊行程,為旅客安排運輸、住宿機構等提供之運輸、住宿及其他旅遊相關服務(以下稱「旅遊服務」),使旅客得以獲得該等服務,並負責管理行程。
(安排代理者)
第四條 本公司於履行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時,得將全部或部分安排事宜委託本國境內或境外之其他旅行業者、以安排為業之業者或其他輔助者代為辦理。
第二章 契約的締結
(契約的申請)
第五條 擬向本公司申請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的旅客,必須在填寫本公司規定的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後,連同本公司另行規定的申請金一併提交給本公司。
2 擬向本公司申請通訊契約的旅客,不論前項規定為何,必須將擬申請的招攬型企劃旅遊名稱、旅遊開始日期、會員號碼及其他事項(以下於次條簡稱為「會員號碼等」)通知本公司。
3 第一項的申請金將作為旅遊費用、取消手續費或違約金的一部分處理。
4 在參加招攬型企劃旅遊時需要特別照顧的旅客,請在申請契約時提出。屆時,本公司將在可能的範圍內予以配合。
5 根據前項申請,本公司為旅客採取特別措施所需的費用由旅客負擔。
(透過電話等進行的預約)
第六條 本公司接受透過電話、郵寄、傳真、網際網路及其他通訊手段進行的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預約。在此情況下,預約時契約尚未成立,旅客在本公司通知承諾預約後,必須在本公司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向本公司提交申請書及申請金,或通知會員號碼等。
2 按照前項規定提交申請書及申請金或通知會員號碼等時,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的締結順序將依據該預約受理的順序而定。
3 旅客未在第一項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申請金或通知會員號碼等時,本公司將視為未曾預約。
(拒絕締結契約)
第七條 本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能不接受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的締結。
- 一 未滿足本公司預先明示的性別、年齡、資格、技能及其他參加旅客條件時。
- 二 報名旅客數已達預定募集人數時。
- 三 旅客有對其他旅客造成困擾,或妨礙團體行動順利實施之虞時。
- 四 擬締結通訊契約時,因旅客持有的信用卡無效等原因,導致旅客無法根據合作公司的卡片會員規約結算旅遊費用等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時。
- 五 旅客被認定為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暴力團相關人士、暴力團相關企業或總會屋等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 六 旅客對本公司採取暴力要求行為、不當要求行為、在交易中採取恐嚇性言行或使用暴力行為,或採取與此類行為準則相當的行為時。
- 七 旅客散布謠言、使用詐術或利用威勢損害本公司信用或妨礙本公司業務之行為,或採取與此類行為準則相當的行為時。
- 八 其他因本公司業務上的需要時。
(契約的成立時期)
第八條 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應於本公司承諾締結契約並受理第五條第一項的申請金時成立。
2 不論前項規定為何,通訊契約應於本公司承諾締結契約的通知到達旅客時成立。
(契約書面的交付)
第九條 本公司在依前條規定契約成立後,應立即向旅客交付記載有旅遊行程、旅遊服務內容、旅遊費用及其他旅遊條件以及關於本公司責任事項的書面(以下簡稱「契約書面」)。
2 本公司根據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負有安排及管理行程義務的旅遊服務範圍,以前項契約書面所記載的內容為準。
(確定書面)
第十條 若在前條第一項的契約書面中無法記載確定的旅遊行程、運輸或住宿機構名稱,則在該契約書面中限定列舉預定使用的住宿機構及顯示上重要的運輸機構名稱後,於該契約書面交付後,至旅遊開始日的前一日(若在旅遊開始日的前一日起算回溯第七日以後才申請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則為旅遊開始日)為止的該契約書面規定的日期前,交付記載有這些確定狀況的書面(以下簡稱「確定書面」)。
2 在前項情況下,若有希望確認安排狀況的旅客提出詢問,即使在交付確定書面之前,本公司亦將迅速且妥善地予以回覆。
3 交付第一項的確定書面後,根據前條第二項規定由本公司負有安排及管理行程義務的旅遊服務範圍,將特定為該確定書面所記載的內容。
(利用資訊通訊技術的方法)
第十一條 本公司在預先取得旅客同意後,於擬締結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時,可採用利用資訊通訊技術的方法,提供應記載於書面之事項(以下於本條簡稱為「記載事項」),以代替交付記載有旅遊行程、旅遊服務內容、旅遊費用及其他旅遊條件以及關於本公司責任事項的書面、契約書面或確定書面,並確認記載事項已記錄在旅客所使用的通訊設備檔案中。
2 在前項情況下,若旅客所使用的通訊設備未具備用於記錄記載事項的檔案,則將記載事項記錄在本公司所使用的通訊設備檔案中(僅限專供該旅客使用之檔案),並確認旅客已瀏覽記載事項。
(旅遊費用)
第十二條 旅客必須在旅遊開始日之前,於契約書面記載的日期前,向本公司支付契約書面記載金額的旅遊費用。
2 締結通訊契約時,本公司將透過合作公司的卡片,在無需旅客於規定單據上簽名的情況下,收取契約書面記載金額的旅遊費用。此外,卡片利用日應為旅遊契約成立日。
第三章 契約的變更
(契約內容的變更)
第十三條 本公司在發生天災地變、戰亂、暴動、運輸或住宿機構等旅遊服務提供中止、政府機關命令、提供非原定運行計畫的運輸服務及其他本公司無法參與的事由時,若為了確保旅遊安全且順利實施而不得已,將預先向旅客迅速說明該事由為無法參與之理由及其因果關係後,變更旅遊行程、旅遊服務內容及其他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的內容(以下簡稱「契約內容」)。但在緊急且不得已的情況下,將於變更後說明。
(旅遊費用金額的變更)
第十四條 實施招攬型企劃旅遊時所利用的運輸機構所適用的運費、費用(以下於本條簡稱為「適用運費、費用」),因經濟情勢顯著變化等原因,與招攬型企劃旅遊募集時明示的當時有效公示適用運費、費用相比,大幅超過通常預想程度的增額或減額時,本公司可在該增額或減額金額的範圍內增加或減少旅遊費用的金額。
2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增加旅遊費用時,應在旅遊開始日的前一日起算回溯第十五日之前通知旅客。
3 當第一項規定的適用運費、費用減額時,本公司應依該項規定,按其減少額度調降旅遊費用。
4 本公司因基於前條規定的契約內容變更而導致實施旅遊所需費用(包括因該契約內容變更而未接受提供的旅遊服務所產生的取消手續費、違約金及其他已支付或今後必須支付的費用)減少或增加時(因運輸或住宿機構等雖提供該旅遊服務,但發生運輸或住宿機構等的座位、房間或其他各項設施不足而導致費用增加的情況除外),可在該契約內容變更的範圍內變更旅遊費用的金額。
5 本公司在契約書面中記載旅遊費用因運輸或住宿機構等的利用人數而異的情況下,若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成立後,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該利用人數變更時,可依契約書面記載的內容變更旅遊費用的金額。
(旅客的更換)
第十五條 與本公司締結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的旅客,經本公司承諾後,可將契約上的地位讓與第三者。
2 旅客擬尋求前項規定的本公司承諾時,必須在填寫本公司規定的用紙後,連同規定金額的手續費一併提交給本公司。
3 第一項契約上地位的讓與,應於本公司承諾時生效,此後,受讓旅遊契約上地位的第三者,應繼承旅客關於該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的一切權利及義務。
第四章 契約的解除
(旅客的解除權)
第十六條 旅客可隨時向本公司支付附表一規定的取消手續費以解除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在解除通訊契約的情況下,本公司將透過合作公司的卡片,在無需旅客於規定單據上簽名的情況下收取取消手續費。
2 旅客在下列情況下,不論前項規定為何,均可在旅遊開始前無需支付取消手續費而解除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
- 一 契約內容被本公司變更時。但僅限於該變更屬於附表二上欄所列內容或其他重要變更時。
- 二 根據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增加旅遊費用時。
- 三 發生天災地變、戰亂、暴動、運輸或住宿機構等旅遊服務提供中止、政府機關命令及其他事由,導致旅遊的安全且順利實施變得不可能,或極有可能變得不可能時。
- 四 本公司未在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日期前向旅客交付確定書面時。
- 五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無法按照契約書面記載的旅遊行程實施旅遊時。
3 旅客在旅遊開始後,因非可歸責於該旅客之事由而無法接受契約書面記載的旅遊服務時,或本公司告知該意旨時,不論第一項規定為何,均可無需支付取消手續費,解除無法接受該旅遊服務部分的契約。
4 在前項情況下,本公司將旅遊費用中關於無法接受該旅遊服務部分之金額退還給旅客。但若前項情況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則從該金額中扣除已支付或今後必須支付給該旅遊服務的取消手續費、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後的餘額退還給旅客。
(本公司的解除權等-旅遊開始前的解除)
第十七條 本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向旅客說明理由,在旅遊開始前解除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
- 一 發現旅客未滿足本公司預先明示的性別、年齡、資格、技能及其他參加旅客條件時。
- 二 旅客因疾病、缺乏必要的看護者或其他事由,被認定無法耐受該旅遊時。
- 三 旅客被認定有對其他旅客造成困擾,或妨礙團體旅遊順利實施之虞時。
- 四 旅客對契約內容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 五 旅客的人數未達契約書面記載的最低組團人數時。
- 六 以滑雪為目的的旅遊中,契約締結時明示的必要降雪量等旅遊實施條件極有可能無法達成時。
- 七 發生天災地變、戰亂、暴動、運輸或住宿機構等旅遊服務提供中止、政府機關命令及其他本公司無法參與的事由,導致無法按照契約書面記載的旅遊行程安全且順利地實施旅遊,或極有可能變得不可能時。
- 八 締結通訊契約的情況下,因旅客持有的信用卡變得無效等原因,導致旅客無法根據合作公司的卡片會員規約結算旅遊費用等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時。
- 九 發現旅客符合第七條第五號至第七號中任一項時。
2 旅客未在第十二條第一項契約書面記載的日期前支付旅遊費用時,視為旅客在該日期的次日解除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在此情況下,旅客必須向本公司支付相當於前條第一項規定的取消手續費金額的違約金。
3 本公司擬因第一項第五號所列事由解除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時,應在旅遊開始日的前一日起算回溯,國內旅遊於第十三日(一日遊為第三日)之前,海外旅遊於第二十三日(於附表一規定的尖峰期開始旅遊者為第三十三日)之前,通知旅客取消旅遊。
(本公司的解除權-旅遊開始後的解除)
第十八條 本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即使在旅遊開始後,亦可向旅客說明理由,解除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的一部分。
- 一 旅客因疾病、缺乏必要的看護者或其他事由而無法繼續旅遊時。
- 二 旅客不服從領隊或其他人員為確保旅遊安全且順利實施而發出的指示,或對這些人員或同行其他旅客採取暴力或恐嚇等行為,擾亂團體行動紀律,妨礙該旅遊的安全且順利實施時。
- 三 發現旅客符合第七條第五號至第七號中任一項時。
- 四 發生天災地變、戰亂、暴動、運輸或住宿機構等旅遊服務提供中止、政府機關命令及其他本公司無法參與的事由,導致無法繼續旅遊時。
2 本公司根據前項規定解除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時,本公司與旅客之間的契約關係僅向將來消滅。在此情況下,關於旅客已接受提供的旅遊服務之本公司債務,視為已完成有效清償。
3 在前項情況下,本公司將旅遊費用中關於旅客尚未接受提供的旅遊服務部分之金額,扣除已支付或今後必須支付給該旅遊服務的取消手續費、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後的餘額退還給旅客。
(旅遊費用的退還)
第十九條 本公司根據第十四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調降旅遊費用時,或根據前三條規定解除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時,若產生應退還給旅客的金額,旅遊開始前解除的退款應在解除次日起算七日內,調降或旅遊開始後解除的退款應在契約書面記載的旅遊結束日次日起算三十日內退還給旅客。
2 本公司與旅客締結通訊契約的情況下,若根據第十四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調降旅遊費用,或根據前三條規定解除通訊契約而產生應退還給旅客的金額時,應根據合作公司的卡片會員規約退還該金額給旅客。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對於旅遊開始前解除的退款應在解除次日起算七日內,對於調降或旅遊開始後解除的退款應在契約書面記載的旅遊結束日次日起算三十日內通知旅客應退還的金額,並以向旅客發出該通知之日為卡片利用日。
3 前二項規定並不妨礙旅客或本公司根據第二十七條或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契約解除後的回程安排)
第二十條 本公司根據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號或第四號規定在旅遊開始後解除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時,應旅客要求,將承接旅客返回該旅遊出發地所需的旅遊服務安排。
2 在前項情況下,返回出發地旅遊所需的一切費用由旅客負擔。
第五章 團體契約
(團體契約)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對於多名同時進行相同行程旅遊的旅客,指定其負責任的代表(以下簡稱「契約負責人」)並提出申請的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締結,適用本章規定。
(契約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除另有特約外,本公司視為契約負責人擁有關於締結該團體構成旅客(以下簡稱「構成者」)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的一切代理權,關於該團體的旅遊業務交易將與該契約負責人進行。
2 契約負責人必須在本公司規定的日期前,向本公司提交構成者名單。
3 本公司對於契約負責人目前對構成者負有或預測將來負有的債務或義務,不負任何責任。
4 在契約負責人不隨團的情況下,旅遊開始後,本公司視為契約負責人預先選任的構成者為契約負責人。
第六章 行程管理
(行程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努力確保旅客安全且順利地實施旅遊,並為旅客執行下列業務。但本公司與旅客另有特約時,不在此限。
一 認定旅客在旅遊中可能有無法接受旅遊服務之虞時,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能確實接受符合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的旅遊服務提供。
二 儘管採取了前號措施仍不得不變更契約內容時,應安排替代服務。此時,若變更旅遊行程,應努力使變更後的旅遊行程符合原定旅遊行程的宗旨;此外,若變更旅遊服務內容,應努力使變更後的旅遊服務與原定旅遊服務相同等,努力將契約內容的變更降至最低限度。
(本公司的指示)
第二十四條 旅客在旅遊開始後至旅遊結束前的期間內,進行團體行動時,必須服從本公司為確保旅遊安全且順利實施而發出的指示。
(領隊等業務)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可能根據旅遊內容派遣領隊或其他人員隨行,令其執行第二十三條各號所列業務及其他本公司認定隨附於該招攬型企劃旅遊所需的全部或部分業務。
2 前項領隊或其他人員從事同項業務的時段,原則上為 8:00 至 20:00。
(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認定旅遊中的旅客因疾病、受傷等而處於需要保護的狀態時,可能採取必要的措施。在此情況下,若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則該措施所需的費用由旅客負擔,旅客必須在本公司指定的日期前,以本公司指定的方式支付該費用。
第七章 責任
(本公司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在履行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時,若本公司或本公司根據第四條規定委託代為安排者(以下簡稱「安排代辦者」)因故意或過失對旅客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該損害之責。但僅限於損害發生次日起算兩年內向本公司提出通知時。
2 旅客因天災地變、戰亂、暴動、運輸或住宿機構等旅遊服務提供中止、政府機關命令及其他本公司或本公司安排代辦者無法參與的事由而遭受損害時,除前項情況外,本公司不負賠償該損害的責任。
3 關於行李所產生的第一項損害,不論同項規定為何,本公司僅在損害發生次日起算,國內旅遊於十四日內、海外旅遊於二十一日內向本公司提出通知時,以每位旅客十五萬日圓為限(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除外)進行賠償。
(特別補償)
第二十八條 不論是否產生基於前條第一項規定的本公司責任,本公司將根據另行規定的特別補償規程,對於旅客在參加招攬型企劃旅遊期間,其生命、身體或行李所遭受的一定損害,支付預先規定金額的補償金及慰問金。
2 關於前項損害,若本公司負有基於前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任時,在應基於該責任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度內,本公司應支付的前項補償金視為該損害賠償金。
3 在前項規定的情況下,本公司基於第一項規定的補償金支付義務,應按相當於本公司基於前條第一項規定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金(包括根據前項規定視為損害賠償金的補償金)的金額予以縮減。
4 以參加本公司招攬型企劃旅遊的旅客為對象,由本公司另行收取旅遊費用實施的招攬型企劃旅遊,視為主要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內容的一部分處理。
(行程保證)
第二十九條 若發生附表二上欄所列的契約內容重要變更(不包括下列各號所列變更(運輸或住宿機構等雖提供該旅遊服務,但因發生運輸或住宿機構等的座位、房間或其他各項設施不足所致者除外)),本公司將在旅遊結束日次日起算三十日內,支付按旅遊費用乘以同表下欄記載比率所得金額以上的變更補償金。
但若顯然該變更會產生基於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本公司責任時,不在此限。
一 因下列事由所致的變更
- 甲 天災地變
- 乙 戰亂
- 丙 暴動
- 丁 政府機關命令
- 戊 運輸或住宿機構等旅遊服務提供中止
- 己 提供非原定運行計畫的運輸服務
- 庚 為確保旅遊參加者生命或身體安全所需的措施
二 根據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解除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時,關於該解除部分的變更
2 本公司應支付的變更補償金金額,以每位旅客在一次招攬型企劃旅遊中,旅遊費用乘以本公司規定的 15% 以上比率所得之金額為限。此外,若每位旅客在一次招攬型企劃旅遊中應支付的變更補償金金額未滿一千日圓時,本公司不支付變更補償金。
3 本公司根據第一項規定支付變更補償金後,若顯然該變更會產生基於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本公司責任時,旅客必須將關於該變更的變更補償金返還給本公司。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支付本公司基於同項規定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金額與旅客應返還的變更補償金金額抵銷後的餘額。
(旅客的責任)
第三十條 因旅客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本公司遭受損害時,該旅客必須賠償損害。
2 旅客在締結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時,應活用本公司提供的資訊,努力理解旅客的權利義務及其他招攬型企劃旅遊契約的內容。
3 旅客在旅遊開始後,為了順利接受契約書面記載的旅遊服務,萬一認識到提供了與契約書面不同的旅遊服務時,必須在旅遊地迅速向本公司、本公司的安排代辦者或該旅遊服務提供者提出。
第八章 償付業務保證金
(償付業務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為一般社團法人全國旅行業協會(東京都港區赤坂四丁目 2 番 19 號赤坂 Shasta East 大樓)的保證社員。
2 與本公司締結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的旅客或構成者,關於因該交易產生的債權,可從前項一般社團法人全國旅行業協會所供託的償付業務保證金中獲得最高達 1,100 萬日圓的償付。
3 本公司根據旅行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已向一般社團法人全國旅行業協會繳納償付業務保證金分擔金,故未根據同法第七條第一項供託營業保證金。
附表一 取消手續費(與第十六條第一項相關)
一 關於國內旅遊的取消手續費
1. 次項以外的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
| 區分 | 取消手續費 |
|---|---|
| イ 於旅遊開始日的前一日起算回溯第 20 日(一日遊為第 10 日)以後解除時(除下述「ロ」至「ホ」所列情況外) | 旅遊費用的 20% 以內 |
| ロ 於旅遊開始日的前一日起算回溯第 7 日以後解除時(除下述「ハ」至「ホ」所列情況外) | 旅遊費用的 30% 以內 |
| ハ 於旅遊開始日的前一日解除時 | 旅遊費用的 40% 以內 |
| ニ 於旅遊開始當日解除時(除下述「ホ」所列情況外) | 旅遊費用的 50% 以內 |
| ホ 於旅遊開始後解除或無聯絡不參加時 | 旅遊費用的 100% 以內 |
2. 利用包租船舶的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
依據關於該船舶的取消手續費規定。
備註
- (一)取消手續費的金額將在契約書面中明示。
- (二)在本表的適用中,「旅遊開始後」是指另行規定的特別補償規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開始接受服務提供時」以後。
二 關於海外旅遊的取消手續費
1. 於本國出境時或回國時利用飛機的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不包括次項所列旅遊契約。)
| 區分 | 取消手續費 |
|---|---|
| イ 旅遊開始日為尖峰期之旅遊,且於旅遊開始日的前一日起算回溯第 40 日以後解除時(除下述「ロ」至「ニ」所列情況外) | 旅遊費用的 10% 以內 |
| ロ 於旅遊開始日的前一日起算回溯第 30 日以後解除時(除下述「ハ」及「ニ」所列情況外) | 旅遊費用的 20% 以內 |
| ハ 於旅遊開始日的前前日以後解除時(除下述「ニ」所列情況外) | 旅遊費用的 50% 以內 |
| ニ 於旅遊開始後解除或無聯絡不參加時 | 旅遊費用的 100% 以內 |
2. 利用包租飛機的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
| 區分 | 取消手續費 |
|---|---|
| イ 於旅遊開始日的前一日起算回溯第 90 日以後解除時(除下述「ロ」至「ニ」所列情況外) | 旅遊費用的 20% 以內 |
| ロ 於旅遊開始日的前一日起算回溯第 30 日以後解除時(除下述「ハ」及「ニ」所列情況外) | 旅遊費用的 50% 以內 |
| ハ 於旅遊開始日的前一日起算回溯第 20 日以後解除時(除下述「ニ」所列情況外) | 旅遊費用的 80% 以內 |
| ニ 於旅遊開始日的前一日起算回溯第 3 日以後解除或無聯絡不參加時 | 旅遊費用的 100% 以內 |
3. 於本國出境時及回國時利用船舶的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
依據關於該船舶的取消手續費規定。
註
「尖峰期」是指十二月二十日至一月七日、四月二十七日至五月六日及七月二十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備註
- (一)取消手續費的金額將在契約書面中明示。
- (二)在本表的適用中,「旅遊開始後」是指另行規定的特別補償規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開始接受服務提供時」以後。
附表二 變更補償金(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相關)
| 須支付變更補償金之變更 | 每件比率 (%):旅遊開始前 | 每件比率 (%):旅遊開始後 |
|---|---|---|
| 一 契約書面記載之旅遊開始日或旅遊結束日之變更 | 1.5 | 3.0 |
| 二 契約書面記載之進入觀光地或觀光設施(含餐廳)及其他旅遊目的地之變更 | 1.0 | 2.0 |
| 三 契約書面記載之運輸機構等級或設備變更為較低費用者(僅限變更後等級及設備費用總額低於契約書面記載者) | 1.0 | 2.0 |
| 四 契約書面記載之運輸機構種類或公司名稱之變更 | 1.0 | 2.0 |
| 五 契約書面記載之本國境內旅遊開始地機場或旅遊結束地機場變更為不同航班 | 1.0 | 2.0 |
| 六 契約書面記載之本國境內與境外間直飛航班變更為轉機或經由航班 | 1.0 | 2.0 |
| 七 契約書面記載之住宿機構種類或名稱之變更 | 1.0 | 2.0 |
| 八 契約書面記載之住宿機構客房種類、設備、景觀及其他客房條件之變更 | 1.0 | 2.0 |
| 九 前述各號所列變更中,涉及契約書面旅遊標題內記載事項之變更 | 2.5 | 5.0 |
註
- (一)「旅遊開始前」是指在旅遊開始日的前一日之前將該變更通知旅客的情況,「旅遊開始後」是指在旅遊開始當日以後將該變更通知旅客的情況。
- (二)交付確定書面時,將「契約書面」替換為「確定書面」後適用本表。在此情況下,若契約書面記載內容與確定書面記載內容之間,或確定書面記載內容與實際提供的旅遊服務內容之間發生變更,則各變更視為一件處理。
- (三)第三號或第四號所列變更相關的運輸機構涉及利用住宿設備時,以每一晚視為一件處理。
- (四)關於第四號所列運輸機構公司名稱的變更,若伴隨變更為較高等級或設備時,則不適用。
- (五)即使第四號或第七號或第八號所列變更在一次搭乘或一晚中發生多次,仍以每一次搭乘或每一晚視為一件處理。
- (六)關於第九號所列變更,不適用第一號至第八號的比率,而依據第九號。